9月1日起,这些规章文件修改或废止!
8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第51号令 ,表示《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27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包括两个目录:《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12件)、《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59件) 。
其中,在《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中,对一般政策性文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发改办法规〔2005〕824 号)进行了修改:
1.将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其他有关 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 的核准及督促落实。”
2.删除第一条第(四)项“稽察办负责招 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 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3.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有关司局 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 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一 式五份)。
在《决定废止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中废止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实施办法》(发改法规〔2009〕124 号)。
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将被废止。《关于促进市域(郊)铁路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三个一般政策性文件将删除部分内容。
决定修改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目录(12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