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的功能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模式,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进行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第三方,本着公益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原则,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通过调解员的辨析、斡旋,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原则,快速、高效、公正解决工程造价纠纷。
纠纷调解委员会承接并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调解,受理当事人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中发生的造价及财产性权益纠纷案件;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仲裁机构调解造价纠纷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为行业协会、有关部门、机构和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提供造价纠纷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纠纷调解委员的作用
1. 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业内资深专家组成,既熟悉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又熟悉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行业惯例,在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能够代表和体现行业内的普遍认知。
2.纠纷发生以后,是否同意调解由当事人决定,调解员可由当事人选定,代理人数及身份没有限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合理建议和意见。
3.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漫长环节,而调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同时,在合法的前提下,调解可以不受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的限制,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立、审、执的问题,有助于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所有纠纷,真正达到案结事了。调解收费相对较低,一般仅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的一半。
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除个别案件外诉讼文书需公开上网;但调解文书不对外公开,且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的调解书或者司法确认裁定是否上网也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声誉和形象。
三、行业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诉讼与仲裁只能二者选一,但行业调解与诉讼、仲裁均不冲突。行业调解可以作为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在纠纷双方选择行业调解后,如达不成调解协议,不影响当事人再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目前纠纷调解委员会已与有关仲裁机构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可以为当事人更好提供调解与仲裁的相互对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