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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2022年04月11日15:08 

黑龙江: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重点看下第四章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四条〔预付款〕实行预付工程款制度,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五条〔过程结算〕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实行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约定的形象进度或者时间节点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并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认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竣工结算不得对已确认施工过程结算的部分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款支付〕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延迟支付的利息,工程款支付周期应当与施工过程结算同步。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施工过程结算中因计量或者计价发生争议的,无争议部分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拖延结算支付〕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机关、财政部门未完成审计、评审为理由,拖延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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