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限为二年。
各市(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
附件: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4日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