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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四川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2021年12月17日15:19 

即日起,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四川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即日起,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四川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29日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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