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018〕2号文”)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了。其中一个亮点是,该《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代理费用怎么收取,向谁收取的问题,同时要求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但是,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什么呢?《办法》没有明确,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
代理费由供应商或采购人支付
“纵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只有一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代理服务费。”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介绍,一个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另一个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张松伟表示,依据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代理费用采取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采购人支付;另一种是供应商支付。然而,原则上更倾向于供应商付费,要求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并支付。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实践中的做法是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体系。
供应商付费应公开收费标准和金额
有关招标代理费用问题,招标投标法体系中有三个文件进行约束。先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还对支付主体、收费性质、收取方式、费率标准进行了规定。再有就是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但是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将上述三个文件全部废止了。
在张松伟看来,发改委同时废止这三个文件,大概有三层涵义:一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意味着国家全面放开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部交给市场来调节;三是招标代理费充分由市场说了算,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在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协商确定。
虽然代理费市场说了算,但有一点需要注意,应当按照〔2018〕2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公开收费标准和金额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另一个是消除权力寻租的机会,预防腐败的发生。”张松伟解释说。
代理费还可以参照废止的标准
三个约束招标代理收费的文件废止后,政府采购代理收费标准还可以参照三个文件规定执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