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4〕2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标准
(一)企业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升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及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及有效期1年二级资质(临证)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需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的,需满足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
(四)申请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资质(不分等级)首次申请、增项的,除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外,其他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