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式印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刚刚,四川正式印发《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都市经信局、水务局、公园城市局,自贡市、乐山市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建设工程价格风险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精神,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相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增强价格风险防控意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价格风险防控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重要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近段时间以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工程合同争议大幅增加,有的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甚至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主要原因就在于合同中未按规定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需要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价格风险分担意识,在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价格波动风险,制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从源头上减少因工程要素价格大幅波动引发的计价争议,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规范价格风险分担行为,合理约定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拟订合同条款时,应按规定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一)合理约定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
1.材料、构(配)件、燃料动力(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价格和工程设备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