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止项目建设管理中出现手续不完善及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中推行代建制。
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将项目移交给项目单位。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新举措,也是规范政府投资管理的有效手段。
此次我省制定的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代建单位除代建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外,还可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勘察、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四项专业服务,形成了“1+N”陕西代建新模式。同时,该制度规定代建单位不得承担所代建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业务,真正实现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遏制了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
《办法》明确,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应对突发情况的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对适用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批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代建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以项目单位名义办理代建期所需的各项审批和前期手续,开展相应的专业服务,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的招标。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报请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为实现对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的有效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将代建项目纳入全省代建项目库,重点从加强事前管理、加强代建阶段合同管理、定期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探索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四个方面入手,加强代建项目管理。同时,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同,制定配套制度,有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广工作,逐步实现全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通知原文
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