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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前,收费项目必须公示!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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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0-09-10 10:18【

今年7月21日,国务院公开通报了山东省一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和协会,

1、垄断资料员、见证员培训发证,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并收费敛财;

2、对全市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进行培训发证管理并收取培训费用;

3、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负责评选市优良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文明样板工地等评比表彰活动,并以“技术咨询费”名义向参评企业收取费用。如不交纳“技术咨询费”,企业就不能参加评选;

4、协会借用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垄断“建筑起重机械备案”铭牌制作业务并收费敛财。

通报公布后,第二天(7月22日),该市协会发布退费通知,要求各会员单位派人携带缴费发票办理退款,分批退还已收取的资料员和见证员培训费、技术咨询费和产权备案铭牌制作费。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再下发《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

1、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于11月30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2、打破服务垄断。清理行业内协会商会开展的垄断性和强制性的服务项目,放开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

3、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收费,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4、选择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复核。

扩展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2020年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从严监管,做到“零容忍”。

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

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

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年底前,对于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李克强总理要求,对违规涉企收费必须坚决清理,不留死角。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对违规涉企收费不纠治、不作为,甚至改头换面,大搞变通。

通知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

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突出重点、分类规范的原则,通过深入清理规范,进一步打破服务垄断,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各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内协会商会对收取的经营服务性等收费进行梳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在此基础上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费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打破服务垄断。各部门要清理行业内协会商会开展的垄断性和强制性的服务项目,通过放开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对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合理合法、补偿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

(二)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内协会商会收取会费的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另行收费,不得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收费,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三)降低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使用不透明、企业与社会反映较强的部分重点领域,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成本审核,督促其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四)规范收费行为。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清理规范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指导制定完善行业内协会商会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于11月30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及时报送清理规范情况。各地方、各部门要全面总结评估此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将打破服务垄断、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合计减负金额等情况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附光盘)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四)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结合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复核,深入了解实际收费情况。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明确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联系人:卢  博   68501724  

李  硕   685019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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