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在蓉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为强化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核查对象(附件1):
1.近一年来承建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总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2.近一年来承建项目发生农民工欠薪到省到市2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的建筑业企业(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
3.近一年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建筑业企业(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
4.近一年来存在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转办或移交问题的建筑业企业(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5.信用评价等级C级及以下的本市承揽在建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除上述企业外,按照20%比例随机抽取信用评价等级A、B级且在本市承揽在建工程建筑业企业(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监理的企业,近一年来申请变更的且在本市承揽在建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总包企业、分包企业);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属地企业可加入核查名单。
二、核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中总包企业、分包企业核查企业注册人员是否满足核查标准要求;劳务企业核查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是否满足核查标准要求。监理企业核查注册人员专业及数量是否满足核查标准要求。
三、核查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二)监理企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
四、核查程序及方式
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照《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自查表(建筑业企业)》(附件2)及《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自查表(工程监理企业)》(附件3)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建筑业企业(总包、分包)、工程监理企业依托“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核查,劳务企业通过查阅企业提供人员劳动合同、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开展核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成都行政区域外企业的资质核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资质核查。
五、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自2024年8月12日-2025年2月21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核查准备阶段
2024年8月12日-8月16日。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文件要求将本地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加入受检企业名单,及时在局官网进行公开,并填报《资质核查联络员信息登记表》(附件2)通过OA报送我局。
(二)企业自查阶段
2024年8月19日-9月20日。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本企业资质条件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注册地在市内的企业将《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自查表(建筑业企业)》(附件3)及《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自查表(工程监理企业)》(附件4)交至企业注册地所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地在市外的企业将自查情况(附件3、附件4)通过电子邮箱交至cdjgwfw@163.com,逾期未报送自查情况的企业将进行重点检查
(三)核查阶段
2024年9月23日-11月8日。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工作,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28日前将初审结果汇总填报《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初审表》(附件5),加盖公章后通过OA系统报送我局。
(四)整改阶段
2024年11月11日-2025年2月11日。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资质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汇总,公布初审结果,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按照资质核查问题情况进行整改。
(五)复查阶段
2025年2月11日-2月21日。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于2月21日前,汇总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书面工作情况(附件6)及《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附件7)加盖公章后通过OA系统报送我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10%的比例对各区(市)县资质核查结果进行抽查,并对复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受检企业要高度重视,对照核查要求认真排查整改,将配备注册人员信息同步到“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自查表交至负责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企业资质情况的实时截图,保证工作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附件: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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