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造价控制
在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相关问题日益突出。基于此,文章阐述了招投标工作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了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竞标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评标方式缺乏一定的科学性等。
1、引言
随着交通线路的不断扩大,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阶段逐渐成为成本控制管理环节中的突出问题,在招投标过程中,通常要结合投标人的报价以及具体施工方案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与评价,结合实际状况,选择报价合理、且具备专业施工技术和经验的施工团队,因此,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手段对施工方以及投资方的权益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实际意义。
2、招投标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随着交通建设项目逐渐增多,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化,为了促进我国交通建设行业逐渐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招投标机制应运而生,这是逐渐完善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在交通建设项目发展以及施工造价管理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由于多方面的因素,如环境以及人为因素的干预,导致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这些行为对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管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由于设计图纸以及方案不够完善或者是时间紧迫,为了赶工程进度等,出现一系列不合规现象,业主方面采用施工设计图纸预算下调的系数为标底,所以,在实际的评价中便以投标方下调率设置为评价指标,这种行为对工程造价的科学管理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能合理控制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无法直接确定以及掌握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且在评价过程中,其价格也无法透明化,投标方给出的价格不能准确体现出以往的施工状况及消耗水平之间的不同差异。同时,这种方法缺乏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不能准确得出实际的价格,因此,施工图的价格预算不够科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施工报价不够精准,从而无法对工程造价实施有效的控制。此外,不确定因素也是导致风险发生的主要因素,多种风险因素中有间接作用的也有直接作用的,它们之间相互影响。风险因素、风险事件以及损失,通常称之为三要素。
3、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各项基础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极大促进了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但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以及挑战。为了使我国交通建筑市场逐渐规范化,招投标制度被广泛运用于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中,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发展,其在项目建设造价管理阶段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造价控制工作开展现状来看,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使得评价指标缺乏科学合理性,对工程造价的结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总结来说,在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存在以下问题:
3.1竞标缺乏一定的规范性
交通事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使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在交通建设项目实际的招投标阶段,对于造价的控制以及管理工作中,许多投标方为了竞标成功,往往不顾一切,从而忽略了市场存在的风险。还有部分投标方利用“恶意降价”的低价竞标方式,扰乱了竞标环境。这些不具备科学合理性的竞标行为造成了因竞标方提供的中标价格太低,使得施工方在对建筑材料进行购置时,采购费用缺乏,迫于压力导致采购方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往往采用违规的方式追加费用,或是采用非正常的手段尽可能地减少工程建设成本,对交通建设工程的施工以及后期运营埋下了安全质量隐患。此外,由于投标报价低于实际的结算费用,使得工程造价管理不能得到科学合理的控制。
3.2评标方式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评价机制缺乏一定的科学合理性,且计算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评价过程中,没有对工期、造价以及质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考虑,是导致评标结果不够准确的主要原因之一。就目前的评标方式来看,评标方法以及指标具有较强的主观特点,没有从定量的方向以及角度对投标方案进行分析,导致评标结果有待进一步考量。此外,就当前我国评标制度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评标时间有限,评委缺乏一定的定标权,使得评标过程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3.3标底确定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在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标底的编制通常以施工图预算下浮系数作为标底,往往忽视了实际的市场风险等外界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只是一味地主观意识上降低工程造价,当投标额度超出预期时,未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可能降低限额,只是采用对超额部分视为废标的行为进行处理。类似不合规的现象层出不穷,使得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标底和实际脱轨,不能真实反映交通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且在整个投标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竞标公平性,严重损害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的质量以及安全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3.4保护主义倾向
随着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许多区域或企业为了保障利益,往往会在编制招标文件中故意制定相关具有一定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条例,这样的不合规行为会导致在招标阶段缺乏一定的客观公正性,缺乏一定的透明度,部分招标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将工程项目分成多个小阶段,其中施工条件较好且利润丰厚的阶段留给与之关联的投标方或内部人员,其他中标部分的施工条件有限,对竞标者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且失去了一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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