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采购代理机构的疑问:电子投标是否必须加盖电子印章?
背景案例
2017年11月,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就一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10家供应商按时递交投标文件。评标时,甲专家以7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电子标书)的电子印章是P上去的为由而全部判其废标。在对余下的3家进行打分时,他给了ZH公司(最终排名第一)91分,而对第二名(最终排名)DH公司打了76.21分,而其余5位专家对这两家公司打分的最大分差也只是5分,且推荐的排名顺序也不完全一致。其中采购人代表的打分情况是:ZH公司80分、DH公司打了91.21分。
评审结果公示后,被废标的7家公司有数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其投标文件不应当被废标,应当重新评审。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评标委员会审阅质疑文件后,认为当初对因电子印章而作出的废标结论是不当的,故纠错后对10家供应商进行重新评审打分。这次评审的排名为MH公司第一名(除甲专家外,其余6人均推荐MH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引出
本案例引发三个问题的思考:
1.因专家不熟悉法律专业知识而出现错判、误判怎么办?
2.评标中如何制衡个别专家的倾向性?
3.电子投标时是否还要加盖印章?
问题探讨
1.因专家不熟悉法律法规而出现错判、误判怎么办?
评审专家更多是对自身专业领域的深刻了解和把握,而对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往往不能全面把握到位,那么由此导致的错判、误判如何处理?本案例中只是涉及了一个电子印章问题,其它诸如法律、财务、税务等等问题,实践中会经常遇到,所以对客观评审因素应允许评委进行讨论(协商评分),以发挥集体智慧,减少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错判、误判。
另外,对某些特殊、专门技术,如果所有评委都不懂或不熟悉,建议寻求外援帮助,以使每个投标人都能真正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有一点需注意:必须对所有投标人采用一致的评价标准。当然,如果某专家不懂装懂或因有其它想法故意错判、误判而影响整个评审委员会,那就无能为力了。比如本案例中,不排除甲专家故意错判并诱导其他专家废标的可能性(对其他专家而言,同意甲专家意见进行废标,既不得罪甲专家,又可以减少评标工作量,何乐不为?)。
实践中,参与某个项目评标的专家,因为同处一个行业,基本都相互认识,尤其是当某个有影响力的专家发表意见时,很容易出现意见一边倒的现象,这时候问题就会变得更为复杂、更为隐蔽,也更难处理,所以需要救济机制,目前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尚显欠缺。
2.专家的倾向性如何制约?
专家的倾向性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这主要还是由于制度设计中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现实中,尤其是基层单位,专家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令人堪忧,诸如专家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笔者一直认为,专家的个人品德有时候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而其个人品德恰恰是很难考核和量化评价的。在本案例中甲专家的倾向性明显,其对ZH公司“情有独钟”,分析所有评委对ZH公司和DH公司的打分情况,可以认定甲专家对ZH、DH公司打分为“畸高、畸低”。虽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都有要求对评委畸高畸低打分进行处理的规定,但实际情况却不能令人满意。就笔者多年的一线工作经验所知,类似的情况时常发生,有采购代理机构专门就此问题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汇报,监管部门也找了相关专家约谈,但结果都不尽如人意。
笔者建议,今后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对现行的专家评审制度(第三方专家掌握定标权)进行适当调整。
3.电子投标需要加盖印章吗?
采用电子签名认证电子投标时(必须具有数字证书才能参加投标),是否还需要加盖印章?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在采用电子签名认证电子投标时,不再需要加盖印章,无论是要求采用电子印章,还是在纸质文件上加盖印章后再扫描上传,都是不合理的要求。
所谓的电子签名,是基于国际PKI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身份和表明自身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抵赖功能。它与物理身份证不同的是,数字证书还具有安全、保密、防篡改的特性,可以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和安全传递。
也就是说,采用电子签名的文件更具真实性,而且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采用电子签名的投标文件已经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再在已经进行电子签名的文件上再加盖一个印章。
当然,本案例讨论的情况,不包括没有采用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电子投标,因为没有采用电子签名的所谓电子投标实际上不属于电子投标,充其量只是采用电子标书代替纸质标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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