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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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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的通知

青建工〔2023〕303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化我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的有效监管,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助推建设工程企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2023年11月1日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在我省的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一)2023年4月1日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本年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三)近3年连续纳税额为零的建筑业企业;

(四)列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

二、核查方式

以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入库的企业和人员信息为核查依据,由资质动态核查系统定期对企业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并对外公示。

三、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已取得资质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

四、结果处理

对核查发现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资质动态核查系统发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对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要求

各建设工程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以扎实有力的措施做好资质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将常态化。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厅将依法依规处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而创造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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