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系统对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为方便各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第三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与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保证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安全,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信息共享共用,结合外省经验,特制定《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系统对接指南》,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系统对接指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有关规定,为方便各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第三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与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特制定本指南。
一、对接申请要求
本文所指第三方交易系统,是指由社会资本依法建设和运营,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申请与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应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保护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评测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属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还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三星检测认证。
(二)申请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在我省及省外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方交易系统没有不良记录。
(三)申请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技术中立,确保系统安全、合法、合规运营。系统使用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应符合《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的具体规定。评标办法、公告公示模板、招投标文件标准文本应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四)申请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应承诺自愿按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整体工作部署,配合调整改造相关系统,满足国家及我省持续推进的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移动CA全国互认、分散评标、双盲评审等任务要求。
(五)第三方交易系统对接及系统改造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二、对接受理
(一)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受理第三方交易系统对接申请。
(二)申请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应提交由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或国家认证的第三方软件产品质量评测机构对系统的功能符合性、代码安全性进行检测的报告。
(三)第三方交易系统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交易系统对接数据规范(V1.0)》、《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数据规范V2.0》等相关数据规范,以及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业务需求和业务流程,进行适配性改造,完成接口开发和接口自检。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第三方交易系统共同负责进行模拟项目进场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全流程交易,进行三方联调,并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各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有规则的交互及共享,实现交易项目从交易登记到合同签订全过程信息的实时交互、同步共享和动态更新。
三、对接后的管理
(一)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准予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日常工作行为、数据对接、安全维护的规范性进行统一管理。
(二)准予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应按照国家及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规范要求,将交易过程数据交换至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追溯。第三方交易系统在公告发布时应同步推送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门户网站,并确保与其他官方指定媒介内容保持一致。
(三)因第三方交易系统漏洞而导致的数据泄露;以及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因第三方交易系统软件故障而导致的交易活动中断等问题,第三方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及时处理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第三方交易系统将暂停使用。对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第三方交易系统,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取消其对接资格,并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涉及到网络安全事件或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省委网信办报备。
(四)准予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须确保平台数据、用户数据、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开标前投标人名单、竞价时竞买人名单、评审前评标专家名单、评标报告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关键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五)鼓励第三方交易系统间开展良性竞争以促进公共交易的发展,严禁第三方交易系统为扩大市场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中介机构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让利返佣等 )。
(六)准予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并接受交易各方主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一经发现,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取消其对接资格,解除合作协议,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移送至司法机关。若造成财产等损害的,省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全额赔偿。
交易各方主体及社会公众发现第三方交易系统违规、违法行为的,可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并提供有效证据。
(七)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第三方交易系统进行评价,内容包括数据交互及时性、系统稳定性、市场主体使用满意度、投诉等方面。年度评价低于60分的,将解除对接资格,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申报。
四、第三方交易系统的运营
(一)准予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应明确专人提供24小时技术保障服务,提供开评标时段的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保证系统运行正常。
(二)准予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确需收费的,应符合平台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上公开收费标准、客服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准予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应按国家及我省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要求及时改造相关系统。
(四)准予对接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应将交易过程中的所有数据按照法律规定时限妥善保存,防止泄露并保障数据安全,配合相关执法执纪部门对交易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五)交易各方主体在使用第三方交易系统过程中与其产生的争议、纠纷,由第三方交易系统与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陕西省交易中心依法依规予以配合。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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