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失信人能参与投标吗?
“信用中国”在招投标领域的广泛应用,对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我们就招标采购中,投标者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后,其投标无效的三种情形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 不具有投标资格应被“拒”
开标前投标人被拉“黑”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二种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形下,被拉“黑”投标人都应被“拒”。
对于第一种情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投标人明知自己不符合资格要求,却仍然隐瞒情况参与投标,违背了《政府采购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拒”。
对于第二种情形,虽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者仍应被“拒”,理由很简单,我国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都必须满足,且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这意味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没有规定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不予以遵守。
因此,招标文件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的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人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信用中国”拉“黑”投标人仍然应当被“拒”。
同时,作为招标人也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的规定,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均应载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这一条款。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 可参与投标但仍应被“拒”
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投标人被拉“黑”也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全部成员均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第二种情形是投标联合体部分成员在开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被拉“黑”。
第一种情形下,无论是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参与投标并没有过错,但如果中标,则应当被否决。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由此可见,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审查确认“失信”者的资格条件后予以否决。
第二种情形下,联合体参与项目投标,如果一方被拉“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即使联合体成员之一被拉“黑”,整个联合体投标也应被否决。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被拉“黑” 被“拒”较为妥当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投标人被拉“黑”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合同尚未签订;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已签订但未履行;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已签订并开始履行。
第一种情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合同尚未签订,投标人被拉“黑”,建议确认其投标无效。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种情形,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时,投标人被拉“黑”,建议撤消合同。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因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消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种情形,合同已经履行,投标人被拉“黑”,建议其承担违约责任或单方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要求,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中标人被“信用中国”拉“黑”,招标人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并将该条款落实在双方的书面合同中。
“信用中国”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提高了全社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水平。总而言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失信”者理应受到惩戒,对此,招标人、代理机构以及相应的监管部门要共同联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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