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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看过来,工程招投标这五项动态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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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9-10-09 09:17【

2019年9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务实招标人的权责、优化评标办法、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强化保障措施五个方面内容进行指导说明。但特别值得大家关注的主要有以下五点内容:

招标代理

1、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当前,部分地区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并强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部分地区要求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禁止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等行为是在剥夺招标人的权利。此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招标人可自主发起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等具体的工作事项。

2、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此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方式应依法决定。小编认为,此条应是结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方式选择进行指导说明。

3、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决定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预审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排序的候选人。

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要求评标委员会提供不超过3名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标明排序,这代表着评委专家有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绝对权利(虽然是按照评标办法评审,但主观性还是很大),但是其并不会对中标结果负责。同时,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权利,但是却依旧由招标人中标结果或工程建设的过程负责。此条指导意见提出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推荐3至5家不排序的候选人,这意味着招标人可自主择优选择投标人,同时,推荐3至5名候选人也代表着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

4、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积极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与本区域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加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力度。

目前,行政监督部门不承认电子档案的合法性,要求交易主体提交纸质归档材料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此行为极大阻碍了招投标活动全流程电子化的实现。同时,强制投标人到现场开标等现象也依旧盛行,这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成本无法下降,与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初衷相悖。此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要全面推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还明确全面推行异地远程评标,望有关部门今后能从禁止强制要求投标人现场参加开标、接纳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作为归档材料等具体事项将推行电子招投标活动的举措落到实处。

5、强化合同履约监管

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确保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单位不能按照合同履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工程建设领域中,挂靠、资质借用等现象非常普遍,即使有些企业使用内部高资质、高职称的人员作为投标文件的技术力量获取高分,但实际上这些人员也并不会真正参与此项目,而是继续用于下一个投标项目。此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中标人应确保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将不按合同履约的中标单位以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您对此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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