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
招标代理机构为您诠释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约束力: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业主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邀请有意提供承建某项目工程建设服务的承包人就该标的做出报价,从中选择最符合自己条件的投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建设工程招标只提出招标条件和要求,并不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标底不能公开,因而,从法律性质上看,建设工程招标部具有要约效力,二是要约邀请。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表示将与投标最优者签订合同,则招标人负有在开标后与投标最优者签订合同的义务,那么,这种招标的意思表示具有要约的法律性质。
一般而言,招标人没有必须接受投标人投标的义务,因此,在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招标人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声明不确保报价最低者中标。但是,并不是说招标对招标人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约束力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招标邀请书后的招标有效期限内,是否有权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或撤回招标文件。
依我国法律及有关交易习惯,建设工程招标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约束力,具体体现在:
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虽属要约邀请的性质,具有要约邀请的一般特性,但它又与一般的要约邀请不同。作为一种竞争性签订合同的方式,招标有一套独自的操作规程。从招标开始,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至双方签订建筑合同,各个环节的发生。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招标邀请书是为了相对方能在限定的有效期间内做出相应的反应,即进行投标,以达到最后与投标人中的一人签约合同的目的。因此,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程序的顺利完成,达到签约的目的。因此,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程序的顺利完成,达到签约的目的,首先必须保证招标工作中诸环节的相对稳定性。其次,相对方了解到招标人的招标意愿后,为了投标,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且投标人一般只有一次投标权,投标后不得再对投标内容进行修改,因此,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书发出后可以随便改变招标文件,势必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稳定感的心理压力。再次,从招标自身的性质来看,招标一般适用于基本建设工程、购置成套设备等金额大、涉及面光、费用较大的工程或项目,这就尤其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需要对招标行为给予一定的约束,以期达到符合法律要求的缔约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才能达到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平等竞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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