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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2 ]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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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5-12-10 18:16【

各设区市物价局、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社会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2、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3、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含清单编制); 
4、施工图预算编制; 
5、工程预(结)算审核(查); 
6、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7、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8、竣工决算编制(审核)。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实行全省统一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全省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署咨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七、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协议)加收费用。 
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九、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协议)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证》,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票据,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合同(协议)履行规定的义务,或采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十三、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与委托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间国家出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doc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