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集体非理性报价时招标人的应对
投标人集体非理性报价时招标人的应对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决定其能否中标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影响着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的利益。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文件的标的物成本以及其他因素确定投标报价。
对于常规的,技术条件成熟的集中规模货物类招标,市场处于充分竞争的状态,潜在合格投标人为了增加中标的概率,会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标办法和标的物的市场竞争环境进行合理报价。但对于部分技术要求较高的集中规模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潜在的合格投标人数往往有限,经过一段时间的投标行为,潜在投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之间在市场竞争度不在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存在共同提高投标报价并形成“默契”的可能性。另外,部分投标人从股权结构来看是企业独立法人,无控股关系或不存在《公司法》中定义的企业关联关系,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或其他历史原因,彼此之间仍存在某种关联,业务,人员等多方面联系密切,也极易形成某种“默契”。这种“默契”一旦形成,将对此种产品招投标市场造成严重破坏,也将对招标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不同投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但在招投标实践中,界定投标报价是否呈现规律性差异,在操作层面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评标委员会对于判定“串通投标”并将投标文件否决缺乏足够证据;另一方面,若所有投标文件因“串通投标”而被全部否决,需要依法重新招标,将面临货物合理供货,周期不能满足交货时间要求的风险,从而影响工程项目整体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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