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难点及对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最近某县审计局会同县财政局、监察局对全县14个政府采购重点单位进行了认真检查,发现部分单位大宗办公物品未实行政府采购;批量2000元以上办公用品未实行政府采购,办公设备未实行政府采购;汽车保险未实行政府采购;超5万元装修工程未实行政府采购等问题。究其原因,亿诚建设认为主要是政府采购存在“六大难点”。
1.采购机构难落实。按要求,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应是隶属县政府管理的独立机构,但目前政府采购办却设在县财政局,为财政局下属股级单位,人员工作由财政局安排。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不是县政府采购办,而是财政局采购办。从它的职能、职责和对外形象来说,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工作的色彩,缺少其它部门对其的信任感。尽管县政府也认识到政府采购办必须与县财政局分开,成为县政府直接领导的行使独立服务、监督、执法的单位,但由于独立的机构、编制、级格都需要上级编委部门批准,没有上一级编委部门下发的文件,采购机构单独成立难以到位。
2.采购人员难挑选。政府采购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首先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服务态度端正;其次要懂得商业基本知识、市场营销知识和信息网络采购知识,业务能力较强;再次是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能办事、办好事、办得成事;第四,能自觉遵守廉政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贪、不占、不乱来;不索、拿、卡、要。而现行的财政部门一般都是超编单位,人多、编少、岗难安,外面的人也进不去。在财政局设立采购办,人员由县财政局内部调配,一是挑选的范围不广,仅局限于财政系统;二是挑选的人员不多,仅局限于本系统的在职在岗人员,熟悉商品购销的专业人员少;三是挑选的余地不大,财政局工作条件好的股室人员不愿去采购办,工作条件差的股室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可比性的人员少,因此要胜任政府采购工作难度比较大。
3.采购价格难下调。采购单位最大的心愿是:通过采购办帮助集中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可享受到批发价或更优惠的价格,使单位得到实惠。而现实中则不然,往往只是形式上的政府采购办,而实际上是为执行采购的个别单位谋利益,同一商品价格,政府采购报价往往高于市场价。其原因有:一是采购办要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为本单位赚一笔钱;二是招标筹备费、资料费要计入采购成本;三是开标时参加开标人员的工资、会务安排要计入采购成本;四是市场上的无序竞争影响使形式上的公开采购招标变为实际上的议标,辜负了采购单位的期望
4.采购程序难精简。按有关文件规定,8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1 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5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等都要经过政府采购,但政府采购的程序非常多,往往影响工作效率。要采购某项商品,首先要写出请示或报告,然后再到县采购办拿表填写;其次要搞好预算,向采购办申请采购计划;再次经采购办核查资金准备情况后,送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批;第四、根据审批意见送县政府盖章后,再送县财政局主要领导签发到采购办;第五、采购办按商品分类提出集中采购计划,然后再进行招标采购。有时候还找不到经办人员,不能达到急事急办的效果,办事效率较低。
5.采购制度难健全。商品由县集中采购,毫无疑问按制度办事,但有些商品是上级部分拨送的,要按采购制度办理就更难了。如:2006年上级拨入县人民医院救护车1辆,但县人民医院还需付10.88万元;拨入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股工作用车1辆,但县国土资源局还需付款12万元;拨入县质监局公文传输软件、激光打印机等,但质量技术监督局还需付款2.7万元。按要求这些商品都要政府采购,但如果片面强调政府采购,采购单位就要受损失。
6.采购处罚难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及省、市、县《专项检查》通知精神,对未执行政府采购的单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责任或单位处分或处罚。但如何处分、处罚,具体数额、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操作性不强,这样必然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与采购办关系好的单位责成纠正,免予处罚;二是关系一般的单位责成改进,从轻处罚;三是关系较差的单位责成改进,从重处罚。这就体现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久而久之,当未遵守采购规则的单位知道处罚不平等的情况,要落实处罚决定就更难了。
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了政府采购的不规范性。一是货物、服务采购的随意性。采购单位以办理采购程序繁琐、采购金额较少为心理屏障,采购无计划性,今天想到买一点,明天想到又买一点,摆开政府采购范畴。二是行业、内部操作的习惯性。有的上级部门非经上级政府采购,长期要求下级到指定的地点采购,如购车、教育电教设备等;有的专项资金上级直接非经政府采购配物;有的专项实施项目上级部门内定中介机构,而设备则指定到非政府采购部门的地方采购。三是规避政府采购方式的多样性。对数额大的、小宗商品多分批次采购;对数额大的大宗商品变换项目,分开发票采购;对目录明确要求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变换花样,以招商引资或租赁名义规避采购。如医疗设备,医院以供应商提供设备名义,每年从营业收入中分成,款清则设备产权归医院,往往一台设备逾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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