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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重新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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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7-07-05 09:06【

政府采购工程重新招标失败后的采购方式选择


政府采购工程重新招标失败不适用直接发包方式,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对使用非国有资金工程项目,不论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依法可以不招标项目,自愿采用招标方式失败后,直接发包或采用非招标方式以提高采购效率。对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区分开来,《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据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重新招标失败后,经审批或者招标人决定后不再招标,并不能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必须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除此之外,应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的采购方式并没有做出规定,招标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的也是可以的,此时自愿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工程,是不是应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了呢?尽管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自愿选择了招标方式采购,在招投标的程序上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在招标失败转变交易方式上不再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即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但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因此,属于强制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再失败应当转变交易方式,不适用直接发包;属于自愿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失败后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转变交易方式,但同样不适用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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