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原因
废标的出现延误了采购项目的需求时间,增大了采购成本,甚至导致整个采购工作处于被动,是采购单位、采购执行机构和供应商都不愿面对的结果。
废标的主观原因
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要求过高。如一些标的额并不大、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往往对供应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致使经营规模不大的供应商因资质不够而无法参与竞争,经营规模稍大的供应商又由于项目的标的额不大而对投标不感兴趣,想做的进不来,符合条件的又不愿参加,最终导致有效投标人家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数而废标。
招标文件包含不切实际的要求。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商针对某项目的授权证书原件,这种需要授权证书的要求,也程度不同地给制造厂商提供了控货以致于操纵市场价格的机会。
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在招标文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带“*”号、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的条件设置过多过高,指定了品牌或限定了品牌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其他品牌供应商的投标。
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款表述不清。这也是导致无效投标过多的原因之一,投标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的文字理解产生歧义而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最终导致实质性响应不足而废标;或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过多过滥,投标供应商往往因一时疏漏而被废掉投标资格。
采购预算过低。有的采购单位在申报采购预算前未经过认真的方案测算和充分的市场调查,或在市场价基础上过分压低采购预算,致使采购项目利润过低或无利润,打击了供应商投标的积极性。
付款方式过于苛刻。招标文件中若有相关规定,供应商如期履约后,一时不能收回或在很长时间才能收回全部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极大地挫伤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投标积极性。
供货时间或工期过短。采购单位专为事前约定的供应商设定的供货时间或工期,其他供应商因无法保证按期供货或完工而放弃投标。
此外,还有其他两个方面的原因。比如,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评分标准等重要条款设置不合理或显失公平,潜在供应商因中标期望值过低而放弃投标打算;信息发布不充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范围过窄或发布时间过短,多数潜在供应商还未能获得采购信息。
废标的客观原因
采购项目专业性强,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例如,部分专业设备对产品的技术性、稳定性、安全性有行业标准和严格要求,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而目前市场上已取得相关资质的潜在供应商数量有限。
因供货或售后服务等特殊性,不宜外地供应商投标,而本地供应商数量有限。例如种苗采购,因长途运输种苗存活率降低,苗木栽种后的养护期长、人工成本高等原因,外地供应商在这些方面投入的成本将比本地供应商更高,考虑到价格竞争处于劣势而不愿意进行异地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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