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参与主体的失信行为
招投标参与主体的失信行为
(一)失信行为的划分
按照不同的方式,对招投标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划分:
(1)按照时间阶段划分:可分为招投标阶段、合同履行阶段的失信行为。
(2)按照参与整体划分:可分为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投标人的失信行为。
(3)按照失信行为的性质划分:可分为违法、违规、一般失信行为。
(4)按照隐藏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隐藏知识、隐藏行为。
(二)招投标过程中的失信行为
1.明招暗定
部分招标人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制造准入障碍来实现地方、部门保护;评标不科学、不规范,暗箱操作等。
2.借用资质挂靠投标
一些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相应资质,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以求中标,中标后向出借资质单位交纳一定费用。
3.串标、陪标、转包、分包
一些企业为谋求生存,发生各种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现象,串标、挂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4.个别招标代理唯利是图
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不高,唯利是图,违规收费,量身定做招标文件、与投标单位串标投标、收买评委,实现招标的暗箱操作等行为。
5.少数评委专家意向评标
少数评委专家,不负责任,职业操守缺失,部分评委专家唯业主马首是瞻,充当业主的护盘手,部分评委与投标单位串通一气,故意抬高和压低评分,优标低评,劣标高评,打人情分。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失信行为
合同履行阶段主要指施工阶段,该阶段的失信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违反建设程序,违反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行为;另一类是一般失信行为,但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指合同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例如:施工单位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成本,同时对业主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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