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启动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了《2021年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针对代理机构2019年、2020年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次检查分为随机检查评价及自愿参与评价两部分。
随机检查评价部分的内容为:工作组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依照不低于代理机构总数的25%的原则,随机抽选100家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抽取不少于200个被检查单位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并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进行分别评价。自愿参与评价部分的内容为:北京市范围内注册备案的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代理机构评价,工作组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进行分别评价。
本次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分为六个阶段检查,即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6日);材料申报与自行评价阶段(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5日);书面审查评价及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12日);汇总形成检查评价意见及处理处罚意见阶段(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2日);行政处罚另行立案调查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此外,本次检查实施回避制度,即参与本次评价的工作人员对有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财政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
附《方案》全文
2021年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由北京市财政局牵头统筹并组织各区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共同开展对社会代理机构2019年、2020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评价工作。
一、组织构成
监督评价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
组 长:谭 悦
副组长:温元洁
组 员:市、区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21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8人)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2516、2518室集中办公,采用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价。
二、检查评价范围及内容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19年、2020年执业情况进行,分为随机检查评价及自愿参与评价两部分。
(一)随机检查评价部分:工作组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依照不低于代理机构总数的25%的原则,随机抽选100家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形成《北京市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单位名单》,抽取不少于200个被检查单位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规范性文件对被检查评价单位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工作;依据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二)自愿参与评价部分:北京市范围内注册备案的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代理机构评价,工作组依据财政部《2021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业绩等因素,按照成长性、综合性两类进行分别评价,具体评价结果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6日)
做好工作组人员培训、签订保密承诺等相关工作。抽选代理机构名单,下发工作通知,确保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二)材料申报与自行评价阶段(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6月15日)
一是被检查评价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评价指标体系整理上报被抽取项目相关文件、数据、自评报告等资料;二是自愿参与评价单位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递交自愿参与申请,整理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书面审查评价及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9月12日)
工作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项目为单位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参加评价单位编制评价底稿。
(四)汇总形成检查评价意见及处理处罚意见阶段(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30日)
结合书面审查、现场监督评价发现的问题,工作组逐一与被评价单位沟通、确认,被检查评价单位与自愿参与评价单位对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形成初步检查评价意见。
财政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归类汇总,做好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相关准备。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22日)
各区财政局于2020年10月15日前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市财政局汇总后形成北京市监督评价工作报告,上报财政部。
(六)行政处罚另行立案调查阶段(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对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程序。
四、工作要求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布置,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统筹评价”的原则进行。
组成联合监督评价工作组的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并全程参与,确保全市监督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参与本次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实施回避制度,对有可能影响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应当回避;评价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工作程序,遵守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6月3日,从四川省财政厅获悉,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推进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我省从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监督评价工作将分为自查自评、前期准备、现场监督评价、处理处罚、汇总报告5个阶段进行。
据了解,本次监督评价工作对象将由省财政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提取2020年度在我省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名单(包括本省注册及外省注册本省执业的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不少于四川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25%的代理机构作为被检查单位,统筹分配到各监督评价小组。近三年已接受过全省统一组织监督检查的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抽取。此外,2020年度在我省代理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的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厅申请参加评价,由财政厅确定参加评价单位,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
监督评价工作主要包括检查内容和评价内容。检查内容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环节,检查重点聚焦政府采购领域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评价内容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将代理机构从业人数划分为成长型、综合型两类,适用不同指标体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业绩与人员情况、管理情况、失信与处理处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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