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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好政府采购“抽签”行为的合理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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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10-22 09:16【

“抽签”作为一种排除人主观意志的选择活动自古有之,即随机抽取。并应用于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些操作中,如,在一定条件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或供应商。那么,政府采购领域中的抽签行为究竟身在何处?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又有哪些值得商榷和改善的地方?

本文将带领读者共同寻找答案。

政府采购

曾有媒体报道,福建某地一工程招标项目在摇号抽取中标人的现场被发现有“猫腻”,有人举报摇号的箱子一角翘起,其盖子内粘着一标有12号数字的乒乓球。随后,该事件引发热议。

“抽签”被用于排除人主观意志的选择,该行为活动自古有之,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随机抽取。抓阄、摇号等都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并应用于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些操作中,如,在一定条件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或供应商。

那么,政府采购领域内具体存在哪些抽签行为?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专家来寻求答案。

抽签行为“身”在何处

对于政府采购,抽签的“身影”并不罕见。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许多关于抽签(随机抽取)行为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指出,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都有关于在一定条件下随机抽取中标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规定。

上述随机抽取方式主要可以区分为三类,即评审专家的确定、供应商的确定和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但这三类确认的前提要件,均是相应的评审专家、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此外,某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实践中,在法律规定之外,某些地方也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如,某地监管部门曾强制规定采购人抽签选择代理机构。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指出,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再如,在供应商比较多且要分包的情况下,对供应商进行分组抽签决定分包中标者。或者是在决定哪些供应商有投标资格时,也选择用抽签的方式。显然,这些都属于非法行为(此类行为在本文中不做探讨)。

拷问抽签行为合理性

政府采购业务纷繁复杂,抽签行为的合理性惹人关注,但又莫衷一是。

针对法律法规中要求的抽签行为,政府采购法律专家蔡锟表示,像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均是要求相应的评审专家、供应商或中标候选人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且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因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行为的效率,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以及避免如围标串标、串通评标等行为的发生,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存在合理性,甚至是最具备实操价值的一种方式。

目前在实践中,对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的抽签,一般采用由计算机在相应的专家库或供应商库中根据预先设定的抽取程序进行抽取的方式进行。

另外,只要进入相应专家库或供应商库的程序合法,审核严格,能够确保入库专家或供应商的资质及产品符合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并且计算机的随机抽取程序的设计及运行公开公平公正且不存在人为干涉可能,则该种抽取方式是合理的。

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李刚则指出,在没有强有力的第三方行政监管以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约下,貌似透明的抽签仍旧存在弊端,并不代表公开、公平、公正,也不能有效防范围标、串标行为。像福建某地在摇号抽取中标人时作弊的事件就表明,抽签也可以舞弊。其需要完备的问题很多,如:

谁来制定抽签程序和规则?

谁来主持抽签程序?

如何确定抽签范围?

谁来监督抽签程序?

谁能现场参与抽签?

是否设定多名中签候选人?

另外,抽签作弊的法律责任问题,抽签结果的公示公告问题,权益损害的质疑投诉问题等等都需要考虑。而如果将上述问题纳入规范,其难度不亚于重新建立一套招标体系。

实际上,大多数业内人士对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关于抽签行为的规定都持以肯定态度,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些规定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上述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74号令第十二条关于从供应商库随机抽取供应商的规定为例,这么做看似公平合理,但是却忽视了“自愿”的原则,虽然供应商有权拒绝,但他们仍会担心这样做对今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此外,许多业内人员还表示,抽签的方式具有实际操作的意义。当采购人难以选择哪家供应商或哪位评审专家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将抽签作为辅助决策手段用于选择。

让抽签行为更“名正言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抽签方式的规定不应是一种强制措施,其需要打好制度上的“补丁”。

有专家告诉记者,在抽签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加强行政管理非常必要,但行政管理的范围需有明确的界限,即依法行政。如果抽签程序确有缺陷或存在不严密的问题,应当积极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症结,及时提请立法机关修订完善法律法规,而不能通过自行制定法外程序等“土政策”,用违法的方式解决涉法问题。

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时明指出,与其大费周章地去规范抽签的操作流程,不如花气力加强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让更具实力和有道德操守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进入到库中,让采购人自主选择的权利无“租”可寻,而只能成为正确担负主体责任的手段。

另外,抽签应该是行为主体自愿采用的、依赖随机性保证机会均等或公平的措施,是当事人在主观意愿无法达成选择时主动寻求的遴选办法,不应当由第三方强制规定。行为主体只有在自愿选用抽签方式做选择时,才能对选择的结果承担责任。如果既要选择者承担责任,又要约束其选择的权利,权责显然不对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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