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资质正式取消,发改委发布取消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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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正式取消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为:(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2)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
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使工程咨询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后,特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自201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内容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告知有关信息。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促进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规范从业行为。
三、推进行业自律
为便于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和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结果仅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
四、加强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
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进一步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工作,发挥好咨询工程师(投资)在工程咨询行业中的核心技术力量作用。
五、建立不良记录并公开
归集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增强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的责任和诚信意识。
六、制定国家标准加大政策引导
完善工程咨询行业标准规范,引导工程咨询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
序号:1
项目名称: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工程咨询标准规范,加强政策引导。2.强化监管,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强化信用约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4.实施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5.创造条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序号:5
项目名称: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设定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15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将能源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明确规定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2.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对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溯、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
序号:6
项目名称: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设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快完善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指导地方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5.推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加强企业信息备案管理。
序号:7
项目名称:申请列入国家级土地调查单位名录审核
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
设定依据:《土地调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土地调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土地调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土地调查任务,要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土地调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序号:8
项目名称: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审批部门:国土资源部
设定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2.充分发挥地质勘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3.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对委托任务承担相应行政责任。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序号:11
项目名称: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
审批部门:教育部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教育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处罚措施,规范评审行为。2.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随机抽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评审行为及时处罚纠正,并向社会公开。
序号:12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审批部门:水利部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序号:22
项目名称: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林业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国家林业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有关标准和条件,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标准进行审批,严格把关,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2.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设立举报平台,强化社会监督。3.严厉处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违规建设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序号:23
项目名称: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核准
审批部门:国家海洋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国家海洋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化学消油剂的使用标准和规范。2.加强对化学消油剂的使用监管,要求企业做好购买、使用、报废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3.加强对化学消油剂的质量监管,对化学消油剂进行质量检测,及时公布检测结果,通报不合格产品。
序号:24
项目名称: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审批
审批部门:国家海洋局
设定依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后,国家海洋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将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审批的有关要求纳入其中,通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进行把关。2.制定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的标准和规范。3.对不执行标准和规范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序号:36
项目名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审批部门:商务部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商务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研究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主管部门、各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备案报告和监测机制。2.用好重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手段,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协调自律。3.建立跨部门信用平台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惩处。
序号:38
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审批部门:水利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3.水利部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此件为部分项目截取)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序号:1
项目名称: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审批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要制定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并督促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全面掌握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
2.对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任务,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3.对为市场提供服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建立地质勘查单位“黑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序号:3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审批部门: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序号:4
项目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审批部门: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水利部要制定水土保持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按标准执行。
2.明确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3.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此件为部分项目截取)
来源: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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