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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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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1-12-13 16:37【

江苏: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近年来,工程招投标领域改革不断深化。不论是国办函〔2019〕41号文明确提出取消投标报名,还是各地陆续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以及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难看出,这些举措都是大势所趋。

去年7月,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要求: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附原文:

江苏: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苏财购〔2020〕52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对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履约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二、进一步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

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采购人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缩短至15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加大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力度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政府采购管理交易执行系统推广应用力度,打通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江苏政府采购网连接通道,实现在线办理项目委托、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评标、在线签订合同等功能,切实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六、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提质增效

各级采购人应按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融资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积极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架设银企合作桥梁,优化“政采贷”办理流程,扩大“政采贷”业务规模,拓宽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渠道,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政策执行到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之日。

江苏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7日

投标保证金取消后,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方案?

1.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按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根据《通知》精神,湖北、安徽、厦门、云南、浙江等地纷纷出台了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替代方案,包括履约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投标银行保函、综合保险等。

2.2018年7月2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要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

大力推行投标担保。投标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将投标人参与围标串标及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纳入投标保函的索赔条件,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人到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着力推行履约担保。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民间投资的住宅工程应当实行履约保函。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对于银行保函,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

3.2019年,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正式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四大亮点: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可见,保证金将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担保公司保函等担保方式,逐步实现多元化保证”。

与保证金制度相比,新的替代方案只需要企业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新制度的推行,涉及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实际效果如何还需通过实践进一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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