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格不再通过发改委,工程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第9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正式发布。
发改委的这个文件,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在咨询成果文件上除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印章外,首次提出要加盖主持该咨询业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执业专用章。
2、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从咨询业务范围中去除,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逐步厘清了发改委和住建部的管理职能。
3、工程咨询业务从原来的31个调整到了21个,未再提资质要求。此前取得资质需要业绩、技术水平、装备、人员、管理等条件。
4、发改委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后,调整为行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由发改委指导监督。
5、用资信评价代替资质管理,但明确资信区别于资质,并不具有市场准入的强制性。
6、减少了工程咨询单位等级划分,资信评价等级只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此前的资格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甲级、乙级、丙级。
7、发改委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再有具体的人数要求。
因此,在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方面,工程咨询行业首先实现了突破性进展。资信的重要性更加突出,工程咨询企业的失信的成本增加。未来,个人和企业资信将成为其开展业务的“通行证”。
监理资质与注册人员脱钩,工程造价资质大调整
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对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作出部署。虽然“建筑师负责制”制度到目前还只是“半只未落地的靴子”,其中提到:适应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的改革要求,结合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试点由建筑师委托工程监理实施驻场质量技术监督。监理从建设方的“乙方”变为责任建筑师的“乙方”。
意见还提出加快以简化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健全完善注册监理工程师签章制度,强化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落实,推动建立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意味着在施工企业资质之后,监理资质也将不再与注册人员相挂钩。
近日住建部发布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和变更申报材料,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造价员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5.财务审计报告。
简化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1.股东出资协议;
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住建部大调整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定!身份证、学位证、职称证书等统统不用提供了
据住建部10月13日消息,住建部连发两份文件要对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简化,文件内容分别为《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已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文件一: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人员,应按照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查相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相比原《规程》,大大简化了申报材料。
最新国标(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专题培训,12月28日成都市,01月18日深圳市,01月25日济南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注:本段文字不属于正文内容。
1、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时,取消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要求。
2、聘用合同:取消。
3、社保证明:仅需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扫描件(退休人员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
4、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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