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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条件可申请核定二级资质!除建造师外,其余事项均不做要求,这一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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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1-08-26 14:21【

目前,全国各地暂停办理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资质。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有需要申请资质的企业如何操作?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对此给出了明确答复。

1.已具备建筑业资质企业(不含劳务企业),可申请核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专业联合审批资质和部级权限审批资质)。

申请资质的净资产及技术负责人按现行标准核定。

注册建造师按申请资质最低等级要求核定。

其余事项均不做要求。

2.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并不予换发省级权限内新版资质证书。

3.新标准实施前,在此期间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

文件原文:

满足条件可申请核定二级资质!除建造师外,其余事项均不做要求,这一地发文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7月1日起,取消对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审批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分别要求暂停办理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资质。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确保住建领域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满足市场主体办理资质需求,落实暂停按原资质标准实施审批的要求,现将申办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已具备建筑业资质企业(不含劳务企业),可申请核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专业联合审批资质和部级权限审批资质)。申请资质的净资产及技术负责人按现行标准核定,注册建造师按申请资质最低等级要求核定,其余事项均不做要求。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已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核定二级资质,企业在申请二级资质时可使用其控股子公司的业绩(按控股比例使用)和及其经营年限。

三、有关要求

1.申办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审批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并不予换发省级权限内新版资质证书。

2.待上述资质国家新标准实施后,对按本通知要求批准的企业资质重新按国家新标准核定。上述资质在国家新标准实施前,对此期间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

3.此通知有效期截止到国家资质新标准实施之日。

建管处咨询电话:0451-53644878。

房产处咨询电话:0451-5364880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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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此文关键字:申请核定 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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