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和投诉吗?
近日,国家发改委就安徽省发改委提出”是否能对中标结果进行异议和投诉“进行了明确回复。复函中表示,中标结果公示为告知性公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对于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并无上位法支持。
这一解答无疑减少了10号令发布以来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关于中标结果公示的疑虑。事实上,在《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只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投诉的,则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中标人。前述法律中并未包含应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规定。
那么,公布中标结果信息的说法缘何而来呢?
这要从2013年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说起,办法中有两处对中标结果信息的公布提出要求。其一是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布中标结果。其二是要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和合同期限等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应当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交互,并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也就是说,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信息是应当在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
其后,发改委于2017年底颁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号令),其中第六条提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这也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探讨,因为10号令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发还是不发,这是一个问题。
小编认为,在现有法律条文的表述下,如果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开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应当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仍然还处于传统模式下的依法必招项目,招标人拥有自主权。当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已经是必然趋势,在不远的将来,这将不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标结果公示或有关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的,并不受公示期限制,其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起10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
附发改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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