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政府采购中违法,你将面临哪些惩戒?
前几天,一条重磅消息刷遍了政采人的朋友圈。
2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多种联合惩戒措施。
惩戒对象有:
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1)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没错,时常关注e招标学苑,紧跟政策的各位小伙伴一定记得,就在今年3月,同样是发改委牵头,2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其中即包括了政府采购相关违法失信行为。在两份备忘录的约束下,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主体将迎来更加严厉的联合惩戒。
从两份备忘录的内容对比来看,本次最新发布的备忘录主要有如下特点:
(1)约束政府采购主体及行为,但未包含采购人主体。
(2)新增了9个联合惩戒部门: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3)进一步明确了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实施单位。
(4)新增了12条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小编整理了两份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戒措施,共39条,供参考警示。
1.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或其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政府采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
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
依法加强对失信企业、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各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际发展合作署、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2.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际发展合作署等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3.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4.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5.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6.加强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7.依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8.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9.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0.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1.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2.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3.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4.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5.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6.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7.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8.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19.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20.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21.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22.暂停审批相关的科技项目
实施单位:科技部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23.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实施单位:自然资源部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24.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
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25.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26.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27.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28.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严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29.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30.供外汇业务审批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实施单位:外汇局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31.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32.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实施单位:生态环境部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33.作为限制分配进口关税配额的参考
实施单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3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
实施依据:《政府采购联合惩戒备忘录》
35.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法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实施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36.依法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实施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37.依法限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从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活动。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实施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38.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实施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39.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
实施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联合惩戒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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