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四川省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我厅起草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将意见建议以电子文档方式(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箱(1119618767@qq.com)反馈至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12日。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3日
(联系电话:028-86522989)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五条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货物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非国家法定的资质资格或国家已取消的资质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均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来确定资质等级。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招标原则上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应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设计工作完成情况编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招标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图纸为可编辑的CAD版本)等;
(二)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功能要求、建设标准及目标,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工期、投资限额等的明确要求;提出项目设计任务书及设计要求,项目施工范围及施工要求,项目功能需求的配置标准、验收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三)最高投标限价;
(四)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提交要求;
(五)合同条款及格式,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投标人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要求,投标人建议书及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优化建议、项目重点难点考虑、编制施工图的关键部位、工程详细说明、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等方面),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招标人视项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给予未中标人编制技术方案的补偿。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的,招标人必须给予未中标的合格投标人一定补偿。
第九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招标人和投标人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明确的投资估算或者工程概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由招标项目的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组成。
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投资估算或者初步设计概算的相应金额。招标文件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和编制依据。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发包人要求及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5日,其中政府投资的大型建设工程(不含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以及技术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工程不少于30日。招标人重新招标的,若投标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时间可以缩短,但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四条评标办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主要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承包人建议书、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类似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低于60%。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同时应提供招标人的书面说明并报送招标监督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不得泄露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名称和数量。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应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分工需求,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类专家应包括设计、施工和工程造价专业。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程总承包工期要求;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其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评审包括初步评审、低于成本评审、详细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一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
第二十二条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二)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及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工程总承包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等的配备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联合体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限制投标情形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相关资格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者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担保的;
(六)其他未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设定启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审的标准。启动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审的标准可设置为投标报价低于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且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0%。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达到启动低于成本评审标准条件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七条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承包人建议书、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等)、资信业绩部分(类似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等)、其他评分因素(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及投标报价。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9个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也可以规定按照承包人建议书、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资信业绩部分及其他评分因素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9个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投标报价评审。
第二十八条实施方案评审包括设计优化建议、项目重点难点考虑、编制施工图的关键部位、工程详细说明、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绿色、节能、环保及建筑垃圾减排和资源化利用计划与措施等方面,招标人根据工程类别、项目特点及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实施方案评审内容。
第二十九条不得设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得设定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公布的目录以外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项目指标应达到设定奖项的评审标准及要求;设定奖项年限为近3年的,个数不得超过1个,设定奖项年限为近5年及以上的,个数不得超过2个;评标办法中各类奖项加分总分值不得超过3分。
第三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要求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项目安全、质量、费用管控和进度控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答辩。要求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将答辩情况作为评审因素。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求,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相关指标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不超过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不超过2项。
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不超过3000万元的采用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不超过1000万元的采用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实施方案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三十四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资信业绩部分、其他评分因素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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