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全国免费热线 400 183 0060
首页 »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讯中心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为什么允许设定最高限价,却不能设最低限价?

为什么允许设定最高限价,却不能设最低限价?

文章出处:责任编辑:查看手机网址
扫一扫!为什么允许设定最高限价,却不能设最低限价?扫一扫!
人气:-发表时间:2018-03-15 11:02【

为什么允许设定最高限价,却不能设最低限价?

采购人不能设最低限价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认为:

招标限价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天花板”最高限价,还有一个是最低限价。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允许设定最高限价比较好理解,主要考虑到以下几点:

1、目前,预算管理周期是一个预算年度的,从申报项目预算到真正组织实施项目的周期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的往往超过一年。有些项目标的的市场价格变动很快,在报预算时可能比较贵。比如,项目预算报了一百万元,但真正到采购的时候,按照正常的市场价,七八十万元就足够了。这种情况下,可以在预算额度内设一个最高限价。

2、采购人的项目内容可能发生了变化。比如,报预算时可能报了一个很大的项目,涉及的事项比较多。采购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和思考,可能对采购的具体内容作了调整,精简了一些内容,不再需要那么多预算。

3、因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是公开的,对于一些市场竞争不充分、投标人往往只有三四家的项目,当市场行情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采购内容作了精简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供应商紧贴着公开的项目预算报价,也有必要在预算额度内另外再设定一个最高限价。

不过,最高限价不能“拍脑袋”设。87号令第十条要求,采购人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因此,设置最高限价,需要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的价格测算的基础上进行。

为什么不能设投标最低限价?现在,社会舆论都在抨击“低价中标”“恶性竞争”,设个最低限价不是挺好的吗?实际上没有那么简单。对于低价恶性竞争问题,87号令有专门的条款予以解决(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等)。而如果设定最低限价,以往实践中曾有过这样的做法,会产生一些问题。

第一,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可能会利用设置最低限价来控标。举个极端的例子,采购预算为100万元的项目,设定投标最低限价为99万元。结果是什么?那就是所有投标人的价格分都趋同,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那些想凭自身实力公平竞争、尤其是靠价格取胜的供应商实际上就被排除在外了。所以,设定最低限价可能成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控标的一个工具。

第二,有利于供应商围标、串标。设定最低限价后,供应商价格博弈的区间进一步缩小,降低了围标成本,或者说供应商围标更加容易了。所以,87号令严格禁止设最低限价。

此外,还有一层考虑,公开招标的一个特点就是鼓励充分竞争,竞争什么?87号令里是有体现的,一个是质量竞争(87号令指的是广义的质量概念,包括产品、服务本身的质量,供应商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等),另一个就是价格竞争。如果公开招标不搞价格竞争,那还竞争什么?当然,87号令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这是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特例。我们的法律法规要通盘考虑各方面的问题,不能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又暴露了其他的问题,“按下葫芦起了瓢”。今天的社会舆论集中在抨击低价中标、恶性竞争,如果过几天风向变了,回过头来又批评高价中标、天价采购怎么办呢?

有人可能担心,不设最低限价,允许供应商就价格展开充分的竞争,那如何保证低价中标后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这一担心,恰恰表明以往政府采购管理操作中过于注重中间这一段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忽略了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俗话说,“千做万做,亏本不做”。以往供应商之所以敢于低价中标,就是在钻我们制度和执行操作的空子。如果我们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能够真正按照87号令的要求操作,编制的采购需求是完整的、明确的,同时在履约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不诚信履约的中标人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那么,供应商还敢恶意低价竞争吗?说句不好听的,通过设定最低限价来防止低价中标,只是一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


6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