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的疑问:评标专家必须为5人以上吗
某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一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预算不足200万,属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政府采购,在财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审计部门认为评标专家组成不合法,问,审计部门的说法正确吗?
答:不正确。
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其属于自愿招标项目,招标法体系对于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并没有规定,因此适用法不禁止则自由原则,招标人按3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合法。
法条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深层次思考: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合法吗?
业内有两种观点,目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看似谁也无法说服谁。
公理:合法。理由有二:
理由一:非依法必须招标政府采购工程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选择何种采购方式采购应当属于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选择与项目需求相适应的采购方式。
理由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第二十五条的解释中增加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这等于变相的修改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既然财政部门可以增加一个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采购,为何不可以增加一个招标方式采购?且严格意义上讲条例释义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条例释义中关于禁止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没有法律支撑依据。
婆理:不合法。理由有二:
理由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理由二:政府采购工程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就适用招标投标法,行政监督部门实行九龙治水,采用非招标方式则由财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从有利于加强采购监管角度出发,统一采用非招标方式有利于各地统一操作。
法律链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实践中如何处理?
个人更建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理由:
1、如果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时间可能会比采用非招标方式时间更长,不利于提升采购效率;
2、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不利于统一监管;
3、采用招标方式,由于是自愿招标,因此不利于体现财政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原则,比如,自愿招标方式可以不挂网,评委会组成可以是采购人自身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管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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