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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开标!投标报价低于90%,认定为异常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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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2-03-10 14:03【

招标人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开标!投标报价低于90%,认定为异常低价!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1.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且应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未及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得开标。

2.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EPC、DB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组价编制文件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4.在“评定分离”试点推行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平等竞争地位,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5.对特级建筑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帮扶民营建筑企业的,在评标环节使用定性评审的应优先推荐,使用定性+定量或定量评审的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加分项。

6.采用“评定分离”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在评标环节应采用定性+定量或定量评审,严禁设置各种歧视、限制、排斥民营建筑企业的条款。

文件原文:

招标人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开标!投标报价低于90%,认定为异常低价!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我厅起草了《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996号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814室

邮箱:xrxaish@163.com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2年2月21日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EPC、DB等工程)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根据本条根据专业工程规模和特点参照执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组价编制文件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三、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程管理等有关部门对适用联合体投标的房建、市政工程规模予以明确定义,评标办法原则上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对适用联合体投标的房建、市政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招标公告中陈述理由。

四、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房建、市政工程联合体评标具体细则,防止简单化、一刀切。招标文件中对联合体牵头单位和非牵头单位有约定的,在评标办法中应区分牵头单位和非牵头单位的评审因素。对联合体牵头单位,应评审招标文件中所列业绩、奖项、诚信履约等评审因素;对联合体非牵头单位应评审其社会责任履行、经营发展、建造能力等方面。

五、在“评定分离”试点推行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平等竞争地位,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采用“评定分离”且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房建、市政工程,除执行本通知第四条外,对特级建筑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帮扶民营建筑企业的,在评标环节使用定性评审的应优先推荐,使用定性+定量或定量评审的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加分项。采用“评定分离”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在评标环节应采用定性+定量或定量评审,严禁设置各种歧视、限制、排斥民营建筑企业的条款。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且应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支付担保保函的金额比例、具体格式要求和审查制度,确保应付工程款足额保障到位。招标人未及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得开标。

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政策,支持鼓励龙头建筑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在合作发展、人才交流、技术支撑等方面依法依规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各地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我厅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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