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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恶意低价中标”问题的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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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1-06-10 13:46【

政府采购领域“恶意低价中标”屡见不鲜、屡被诟病,甚至出现过“0”元中标或“0.01”元中标的采购项目。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已有人大代表就“恶意低价中标”的现象提出过建议,财政部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中给予了明确答复,将调整最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的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同时,在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并将其列为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本文就产生恶意低价中标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恶意低价中标根本原因是供应商诚信缺失

恶意低价中标并不等同于最低评标价法,往往是供应商为了谋取利益,充分利用评审因素中的“价格分值”设定,通过恶意报低价,以实现“抢标”目的,而后期,供应商势必不会“赔本赚吆喝”,有的可能会通过使用廉价原材料、偷工减料、以实现牟利,有的可能会放弃中标资格,将标易与他人,赚取“差价”或是“好处费”。当然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出现质量风险,特别是对涉及民生或公共事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恶意低价中标内在原因是采购人主体责任缺失

(一)采购人采购能力参差不齐,缺乏专业性。

当前,绝大多数预算单位无专职采购机构,缺少专业政府采购人才队伍,缺乏内控制度,从而导致因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懂不通或没有采购文件的编制经验,对评审要素不明不白,直接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标。

(二)采购需求编制不准确,缺乏科学性。

采购需求是采购活动的源头,是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的重要依据。在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部分采购人不调查研究,不提供采购需求,全权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也有部分采购人照搬照抄其他相关项目的采购参数,对参数为何如此设定,没有任何依据,亦直接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标。

(三)评审因素设置不量化,缺乏操作性。

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的举报日益增多,而且问题大都集中在反映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产品不是他们想要的,或是怀疑供应商无法履约等,经过调查取证,最后原因往往归结为评审因素设置随意,没有量化,给了评审专家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专家不是依据评审因素评审打分,而是按照“各自理解”的因素去评审打分,同样直接导致无法实现采购目标。

(四)履约验收不严格,缺乏补救性。

目前,采购人履约验收普遍存在不严格、走过场的现象,甚至有极个别采购人存在与供应商串通的情形,这样无疑对于恶意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的产品,因履约验收趋于形式化,使得供应商有空可钻,突破了最后一道防线,无法及时实施补救措施。

三、恶意低价中标决定原因是评审专家权责不对等

(一)评审小组临时组建,心理上认为“有权无责”。

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评审专家作为专业、独立的第三方,被赋予相当大的权力,其评审意见对采购结果和项目实施绩效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评审小组是在项目开标前由采购人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根据提前选定专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在评审过程中,有个别评审专家缺乏职业素养,因评审小组临时组建、评审完毕即可解散和评审环节相对保密等特点,而对采购项目评审不严格、不用心,甚至有个别专家打出平均分的“不失误”评审,严重影响了采购结果。

(二)评审专家专业不专,评审环节流于形式。

一方面,政府采购项目品目众多,涵盖54个一级品目和上百个二级品目,且有的项目是多品目的合集,导致所抽取专家专业与项目品目无法实现完全无缝匹配;另一方面,评审小组临时组建,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评审专家缺乏对招标文件的深入研究和了解,无法短时间发挥专业性。

四、应对措施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采购能力。

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细化各流程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强化政府采购的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落实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加强对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确定采购文件、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选派评审代表、选取评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等环节和过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提升,确保依法规范履行好采购人主体责任和行使好采购人权力。

(二)优化评审机制提升专家专业能力。

首先,改进评审机制。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下一步将改革评审专家的选取方式、组成比例和意见所占比等机制体制,给采购人更大的空间,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择优选择。其次,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要求,下一步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简化评标方法,调整低价优先的成交规则。最后,发挥专家专业技术支撑作用。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编制、政策功能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积极引入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技术支撑作用,相关专家的选取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流程,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依规,严惩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以及采购人和供应商行为的监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政府采购透明度建设,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不断构建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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