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咋个签法?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与采购单位及投标单位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那么,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呢?
1.中标人拒签合同,采购人想重新采购需向财政部门报告吗?
答: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无论是顺延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还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都不用向财政部门报批。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财政部《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
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采购人可以改变项目名称,并以此为由不签合同吗?
如果项目名称为“×××设备硬件采购”,采购需求中对设备的软件系统有要求,投标人也进行了响应,采购人可以在签合同阶段以“项目名称只有硬件没有软件”为由不签合同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改变项目名称、不签合同均系违法行为。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代理公司未通知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拒签合同合法吗?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工程项目,成交公告发布后,代理公司未通知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在30 日后才来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以成交通知书发出超过30 日为由拒绝签订合同。采购人拒签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此时双方签订合同是否合法?
答:采购人拒签合同不合法,此时签订合同依然是合法的。采购人应当主动发出成交通知书而未发出,但采购人并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取得拒签合同的权利,此时,采购人依然受到中标成交结果的约束,超过30日后更应当积极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弥补自身过失。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30日内签订合同,起算点是什么?
答:采购人自行采购的,中标通知书由采购人发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 日内签订合同,这个30 日内的起算时间是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同上。
5.招标文件能否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答:可以作这样的约定。法定期间是“三十日内”签订合同的最后截止时间,约定的“十日”在“三十日内”,并不违法。
法律依据:同上
6.和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政府采购内容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7.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要盖章吗?
答: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代理机构没必要盖章。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双方合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8.最后签订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有矛盾,应该以哪个为准?
答: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须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为依据,不得对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调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9.政府采购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可以再协商更改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的是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法律依据:同上。
10.中标供应商想终止合同,与采购人协商同意就不是“擅自终止”?
答: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终止合同,即便采购人同意,双方都构成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仅限于一种情况: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应及时汇报主管单位和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1.采购人没有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怎么处理?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2.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吗?
答:是的。但是须注意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不能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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