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都需要做哪些准备?
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都需要做哪些准备,承担哪些责任?
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这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均有规定。
组织开标并做好记录
8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其第四十一条还指出,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另外,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做好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对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指出,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各项文件也有不同规定。对于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87号令规定不得开标。其第四十三条还指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另外,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对于竞争性磋商项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遵守回避要求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另外,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指出,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87号令第四十四条指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或选定评审专家)
抽取或选定评审专家是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具体可参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74号令第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以及87号令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和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依法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负责组织评标工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对此,87号令第四十五条还细化了评标工作的具体内容,如,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宣布评标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等等。
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应严格保密,87号令第六十六条、74号令第六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均有相关规定。
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情况
8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对评审专家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另外,69号文也有相关规定。
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87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二款、74号令第二十五条和69号文都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在评审工作中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
69号文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
69号文明确,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提醒评标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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