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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使用有七种情形,这些事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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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11-13 10:21【

众所周知,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键角色,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往往有着重要作用。那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专家呢?本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操作经验,按照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逐一梳理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应当使用或者可以借助专家的具体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采专家要注意的事项,便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参考使用。

政府采购各环节专家使用要求对比表

政府采购

注:本文及此表均是按照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整理。

编制采购需求可征求专家意见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采购需求编制是否“根正”,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结果能否实现“苗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如有必要,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更是明确,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需求编制及论证。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专家强调的是专业性,没有数量、限制性、关联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专家。

采购进口产品应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进口产品论证对专家的数量、专业性、关联性和限制性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专家的数量要求,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次是专家的专业要求,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论证。第三是专家的关联性限制,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但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专家。第四是限制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工作。

单一来源审批前需公示专家意见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这里提及的专业人员强调的是专业性,也没有数量、关联性、限制性要求。所以,专业人员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专家库中的人员,也可以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人员;既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非本单位的专业人员。

采购项目评审时依法组织专家参与

采购项目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专家最为普遍的一个环节。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外,根据项目采购方式的不同,专家的组成、数量、限制性和选取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是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对评审专家的要求集中体现在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一是组成和数量要求。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二是评审专家的限制性要求。除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三是选取要求。一般情况下,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方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二是竞争性磋商方式。竞争性磋商方式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之中。一是组成和数量要求。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2/3。二是评审专家的限制性要求。采购人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本单位项目的评审。三是选取要求。通常情况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

三是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对评审专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的规定之中。一是组成及数量要求。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二是评审专家的限制性要求。不管是采购人自行选定,还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都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三是选取要求。正常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方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询价项目不可以自行选定专家。

四是单一来源方式。单一来源方式没有评审专家的具体规定,仅有专业人员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方式变更时需出具专家意见

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需要提供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项目质疑答复时可组织专家协助

答复质疑,特别是涉及专业评审情况的质疑,仅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能力是不足的。因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协助答复质疑的专家强调的是延续性,即应当是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因为他们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产生是最清楚的,也是最有发言权的,组织他们协助答复质疑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

合同履约验收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合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这里提及的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更多是一种鼓励和引导,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启用以及如何使用。参与合同履约验收的专家,注重的是专业能力,没有数量、限制性、关联性、延续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前期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也可以是未参与项目评审的其他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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