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连发11份“建督罚字”!涉及6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名项目经理!
住建部连发11份“建督罚字”!涉及6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5名项目经理!
11月5日,住建部发布11份《建督罚字》,皆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6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5名项目经理。
建督罚字〔2021〕61号
许*宏:
2019年10月7日凌晨1时左右,在芜湖融创融江府项目一标段施工工地内,芜湖市骏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辆渣土车在运输作业过程中,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根据《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芜湖融创融江府项目一标段“2019.10.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函》(弋政办秘〔2019〕3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2号),你于2021年5月1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60号
谢*海:
2018年11月17日,位于肥东县长江东路与桥头集路交口的肥东新城吾悦广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肥东县新城吾悦广场“2018.1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东政秘〔2019〕4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7号),你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59号
陈*亮:
2018年11月4日,金安区东河口镇安徽天地精华生态饮品基地1#厂房工程A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根据《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天地精华股份有限公司“2018·11·4”高坠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金政秘〔2019〕7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现场安全施工监理不到位,多次发现施工单位有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对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6号),你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58号
朱*平:
2019年1月19日,悦湖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岗集镇悦湖尚园项目“2019.1.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政秘〔2019〕2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技术交底等存在问题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3号),你于2021年4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56号
方*:
2019年5月9日,潜山公园壹号建设工程6#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使一名作业工人身亡。根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公园壹号6#楼“5.9”高坠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潜政秘〔2019〕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混凝土倾倒在接料平台导致安全门无法关闭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1号),你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55号
王*平:
2018年8月12日,在高新区南经十四路东侧电子八所项目工地,一名工人在拆除吊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区电子八所“8.1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淮高(山)管〔2018〕9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吊篮施工方案和安拆人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4号),你于2021年4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54号
周*:
2019年6月17日,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梅城镇乔公馆项目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1人死亡。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潜山市梅城镇乔公馆“2019.6.17”建筑施工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宜政秘〔2019〕8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该项目日常安全监管不力,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7号),你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53号
严*章:
2019年1月19日17时左右,悦湖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岗集镇悦湖尚园项目“2019.1.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政秘〔2019〕2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悦湖尚园项目工作,存在未能及时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纠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实效差、安全巡查不全面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3号),你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51号
杨*成:
2019年5月9日上午9:30左右,潜山公园壹号建设工程6#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使一名作业工人身亡。根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公园壹号6#楼“5.9”高坠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潜政秘〔2019〕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8号),你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50号
陶*:
2018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铜陵市龙山湖苑二期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1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政秘〔2019〕2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4号),你于2021年5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49号
黄*华:
2018年8月22日,宿州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一名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工人从该塔机套架护栏内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2018.8.22”高坠亡人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批复》(宿政秘〔2018〕11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重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不严格,管控措施不到位,负事故直接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6号),你于2021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下一篇: 南通:即日起开展房建轨交工程安... 上一篇: 人社厅:这3类人才可破格申报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