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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垫付,总包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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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22-03-09 13:58【

住建局: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垫付,总包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垫付!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住建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

工作要求:

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在劳务用用工信息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各级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场内施工人员没有实名登记或没有当天系统考勤记录的,立即对项目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动态扣分。

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表工资费用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付。

如已签订合同中无上述内容的,应当采取签订附加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处罚措施:

如在节后复工检查中发现未落实上述各项工作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

逾期未改正的,将采取动态扣分、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各项措施进行管理。

《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国务院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文件原文:

住建局: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垫付,总包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垫付!

韶关市住建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到位的通知

韶关新区管委会、华南装备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住建(管理)局,各参建单位:

为从源头加强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落实到位,现就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含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合法分包专业承包企业,进场时已办理施工总承包范围内项目验收交接撤场的,专业承包企业履行相关文件规定和本文施工总包单位职责;未交接撤场的按照施工总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管理和履责)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通过我市劳务用工信息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也必须纳入用工实名制信息系统管理。未订立劳动合同、未在劳务用用工信息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各级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场内施工人员没有实名登记或没有当天系统考勤记录的,立即对项目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等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动态扣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该审核工作至少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名确认,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中农民工的人数、姓名、工种等应与实名制系统的录入登记记录一致,与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一致,与班前安全生产教育一致;在检查时任何一个环节、一个人的信息不符,可以按照未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或相关规定处理。

二、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项目负责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足额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三、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必须约定人工费用比例以及拨付周期等,并将人工费足额划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应明确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形式、方式、数额等内容。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表工资费用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付。如已签订合同中无上述内容的,应当采取签订附加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建设单位依法与专业承包企业直接签订合同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建设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专业承包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包括工地所有大门口、宿舍门口、饭堂门口、办公室门口、工人工资公示栏、宣传栏等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告示牌应明示下列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55条第三项、第56条、57条涉及的违法行为,由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六、韶关新区、华南装备园,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市质安中心、市市政管理中心要督促项目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实名制管理等要求。结合春节后复工,如在节后复工检查中发现未落实上述各项工作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复工,待整改完毕后方可复工。同时针对逾期未改正的,将采取动态扣分、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各项措施进行管理。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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