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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怎样“自由裁量”才不算“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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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发表时间:2018-05-02 10:26【

案例回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某大学委托,对其公寓管理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政府采购,有10余家物业公司参与投标,最终A公司中标。中标公告发布后,落标B公司提出质疑,质疑评审专家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与扣分结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就该项目进行了复核,发现有评审专家对不同供应商在投标中出现的同类问题采用双重标准评标。

本项目采购文件开标分项一览表的价格分项中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落标B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报价为0,注明“现有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均已摊销”。评审专家认为,B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报价为0,其投标无效。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醒,依据招标文件,认定投标无效理由不充分,评标委员会经合议后认定该公司投标有效。某评审专家遂在报价合理性评分项处给B供应商打0分,同时,在管理方案评分项(满分15分)处,给B公司打0分。但是,该评审专家对于项目中存在同样问题的C公司,给出了报价合理性2分、管理方案15分的评分。

问题引出

如何避免评审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

政府采购法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评审专家可以针对采购文件提出不同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见解,也就是说,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可以依照对采购文件的理解行使自己的裁量权。

由此便引出两个概念:“独立评审”与“自由裁量”。独立评审意味着“自由裁量”,那么,专家的裁量权是否可以毫无限制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

自由裁量必须是要基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则在主观评分项上很难对其进行制约,很容易导致专家在评审中出现倾向性。失去自由裁量权,干预专家的独立评审,则违反法律的规定,失去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在独立评审和自由裁量中寻找一个平衡点是很重要,如何使得项目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如何避免上述案例中专家脱离招标文件的规定去自由使用手中的裁量权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细化采购文件,评标指标量化,减小评审专家随意性。在采购文件制作中通过细化评标因素,减少歧义和误差,引导评标专家明确评审方向,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采购需求中各类指标尽可能量化,产品质量好坏,服务是否达标,不能由专家凭感觉来定,而用产品技术参数或服务业绩来评价,从而减少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随意性。

其次,严谨评分程序,加强独立评审监督,降低评审风险。虽然每个项目评分因素设置各有不同,但总体上都分为客观分、主观分、价格分三个部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独立审核投标文件,独立进行打分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串通协商。同时,评审现场也要求项目人提高警惕,加强发现问题的敏感度,对未按评审现场规定操作的专家及时提醒。

第三,强化评审专家责任,提高专家评标质量,强化专家法律意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的意见也是一种权力,它甚至直接左右了最终的评审结果。评审专家都是随机抽取的,评审工作基本上都是兼职工作,很多专家抱有“谁中标与我无关,反正规则又不是我制定的”的想法,对他们来说评审结果与己无关,评标责任无从追究,从客观上讲这也是造成评标委员会滥用“裁量权”的根源之一。因此,专家要为自己讲的每一句话负其应有的责任,强化专家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

最后,加强专家考核,考评和监管相结合,提升专家水平。在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中,专家的管理与使用是分离的。专家管理权在财政部门,专家使用权在代理机构。因此专家的考核,要管理部门与代理机构配合,代理机构发现专家问题后,要及时上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也要对照相应的专家考核办法,对违规专家做出处罚,形成环环相扣的考核制度。同时还要加大对违规专家的处罚力度,对违规专家实行公开曝光制度,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违规专家名单、违规情况等,将不合格专家剔除出政府采购专家库,提升准入水平使其成为一趟流动的清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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