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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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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审函〔2023〕84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企业资质,待住建部明确延续工作具体要求后,按其要求执行。

三、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序申请延续,企业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向我厅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企业申请延期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中,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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