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7月1日起,企业申报资质,所有上报从业人员需通过官方公众号人脸识别认证!已申报的,自动抽取1/3人员进行人脸识别
6月23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一则公告。明确:
01 申报资质需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自2021年7月1日起,凡进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申报资质和信息报送的企业,需通过微信公众号“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对所有上报从业人员进行身份信息读取和网上人脸识别实名认证。
对2021年7月1日前申报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系统将自动抽取企业申报人员中含技术负责人在内的三分之一执业注册(一级)和职称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人脸识别认证,不再进行现场核验。
02 不得委托中介代办资质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批材料递交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不得委托企业或社会中介代交,我厅出具的省函直接邮寄至相关省、市、自治区。
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申报材料由企业法人或法人委托本企业具有半年以上社保(公司成立不到半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工作人员提交。
03 即日起,停止受理已取消的资质申请
自公示印发之日起,自治区和各地(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停止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丙级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丙级、丁级资质,施工企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资质(专业作业),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监理事务所和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申请。
公示印发前企业提交的相关资质核定申请,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继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一次性不能通过核定的,不再接收企业二次申请。
目前已有多地发文,停止受理已取消的资质,相关链接:多地调整工程资质审批!
04 参与招标投标的也需人脸识别认证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对接后,所有参与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需进行网上人脸识别认证。
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即表明本人已知晓并同意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
附原文:
公 告
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监管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资质审批受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取消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精神,为与新标准衔接,自公示印发之日起,自治区和各地(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停止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丙级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丙级、丁级资质,施工企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资质(专业作业),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监理事务所和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申请。公示印发前企业提交的相关资质核定申请,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继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一次性不能通过核定的,不再接收企业二次申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间按照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员管理工作
自2021年7月1日起,凡进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申报资质和信息报送的企业,需通过微信公众号“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对所有上报从业人员进行身份信息读取和网上人脸识别实名认证。
对2021年7月1日前申报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系统将自动抽取企业申报人员中含技术负责人在内的三分之一执业注册(一级)和职称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人脸识别认证,不再进行现场核验。
三、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工作
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立工作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 “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近期发现的涉嫌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不接受办理 。申报材料由企业法人或法人委托本企业具有半年以上社保(公司成立不到半年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工作人员提交。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批材料递交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不得委托企业或社会中介代交,我厅出具的省函直接邮寄至相关省、市、自治区。
四、?强化建设工程企业人员信息报送
为防止执业(注册)人员“挂证”、不法中介或人员倒卖从业人员信息、“人证分离” 等扰乱市场问题发生,规范人员管理,从根本上遏止因“挂证”产生的矛盾纠纷,“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对接后,所有参与招标投标的从业人员需进行网上人脸识别认证。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即表明本人已知晓并同意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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