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评审标准有五项原则你清楚吗?
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一种重要的评审办法,而合法、科学、合理地设定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又是做好综合评分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政府采购评标或评审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以确保评标标准或评审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科学性。其中,有5项原则需要注意。
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计分原则
在政府采购实务中,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作为加分事项的现象大量地存在着。譬如,有的一方面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供应商拟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另一方面又在评标标准商务部分中规定“供应商拟任的项目负责人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加1分”。该项加分规则显然是错误的。如果采购人确有此方面的要求,而且此项要求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那么,该条加分规则可表述为:“供应商拟任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机构组织每增加1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加1分,最多得2分。”为什么不得给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加分呢?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所谓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指的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一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方能参加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而评标或评审是在供应商满足了资格条件且通过了符合性审查基础上的综合评分,依据形式逻辑的一般要求,这里的“基础上”当然指的是“基础”以上的商务、技术等因素,而“基础”之本身是不应当作为加分项的。
客观因素最大化原则
无论是评标还是评审,从评判对象的属性来看无外乎为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一般来说,主观因素指的是评标人或评审人的评价易受评标人或评审人主观意志控制或影响的因素,其载体包括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其他方式政府采购响应文件中的技术部分,诸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中的监理大纲,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服务类政府采购中的工作方案等。客观因素指的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某种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物品,并以此作为评判某种情况存在与否的参照因素。譬如用来证明供应商获奖、类似业绩的荣誉证书、表彰决定、供应商中标结果公示或成交结果公告、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等等。出于公平和公正的需要和考虑,在设置评标或评审标准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多的将客观因素作为评判的对象,以防止评标人或评审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干扰和影响评标或评审的结果。
报价低廉优势原则
在同等质量、同等服务、同等条件下,报价低的供应商应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这是一个硬道理,也是政府采购的终极目标和结果公正的必然要求。大量的实践表明,如果将报价的权重设置的比较低,那么供应商之间的报价悬殊体现在具体得分上其差距并不大,如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竞争性磋商中的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在不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前提下,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作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根据这一规则,如果将价格权重设置在10%,供应商的报价即使相差两倍,其得分仅相差零点几分。因此,在设置报价比重的时候,我们应当尽量将其设置在一个较为合适较为合理的水平线上,譬如竞争性磋商中的服务类报价以设置为20%为宜。
主观因素量化相对细化原则
鉴于主观评审因素灵活性大、主观参与程度高的这一特点,在设置评标或评审标准的时候,我们应尽量地将主观因素及其对应的分值细致化。譬如,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将技术标即工作方案(假定满分28分)细分为四个部分,即方案内容(满分10分)、工作流程(满分10分)、项目管理制度(满分2分)、组织协调工作(满分6分)。
方案内容完整,符合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有关此项工作的要求。内容完整,符合要求的,得7-10分;主要内容未遗漏,基本符合要求的,得4-6分;遗漏主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得0-3分。
工作流程和具体操作方法,科学合理7-10分,基本符合4-6分,不符合0-3分。
项目机构应建立建全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全面、针对性强的,得2分;内容不完整、有一定针对性的,得1分;其他,得0.5分。
协调与采购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方法明确、内容有针对性、措施得力的,得4-6分;主要方法未遗漏、针对性较强、措施可行的,得2-4分;遗漏主要方法,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力的,得0-2分。
如此这般,档次分得多一些,那么,每档得分的最大值也就会小一些,给分的幅度与主观弹性就会小一些,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人或评审人的自由裁量权。当然,主观评判因素的量化并非越细越好,而是以恰如其分为宜,其衡量标准是,既能有效地防止评标人或评审人的主观臆断,又便于操作且满足评判工作应当具有的效率。
重点考察项目机构实力原则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人们常常喜欢将供应商的奖项和业绩作为商务标的主要内容甚至全部内容。其实,这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人员流动性较大,供应商的荣誉和业绩在大多情况下与项目机构组织的实力并无太多的关联,这是其一;其二,即使少数企业的人员基本稳定,也不足以表明该企业的荣誉和业绩与项目机构组织存在必然的关联性。然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挑选到最合适的最有实力的项目机构组织,而绝不是头上的光环很多、看起来条件优越的供应商。
鉴于如此,我们应当做到两点,一是将项目机构组织负责人职称特别是执业资格、奖项、执业经历特别是类似工作业绩作为商务标的主要内容,二是强调和强化项目机构组织;其他成员职业、执业资格与奖项、业绩。
例如,可将招标文件的商务标(假定满分45分)分为四个方面,即项目负责人(满分18分)、项目机构专业人员的配备(满分9分)、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满分9分)、企业认证与荣誉(满分9分)。
对项目负责人评分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学历、执业资历与职称(满分6分):具有相关专业硕生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得2分;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享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的,加1分;未享有的不加分;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的,加0.5分,不是的不加分;既享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又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的,加2分。具有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即正高)的,得1分;教授级高级职称(即正高),得2分;高级工程师(副高)职称,不得分。
第二部分,类似业绩(满分4分):担任过同类型项目负责人,每项得1分,最高得4分。
第三部分,项目获奖情况(满分4分):担任过负责人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的表彰,每项得1分,最高得4分。
第四部分,个人获奖情况(满分4分):项目负责人获省级及以上的表彰,每项得1分,最高得4分。
对项目机构专业人员的配备的评分分三部分,项目机构人员数量配备(满分3分):项目机构的人数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均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每增加1名会计师,得1分,最高得3分;专业人员职称与注册资格结构(满分6分):项目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每有1人具有高(含副高)级职称的,得1分,最高得3分;项目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每有1人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最高得3分。
对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的评分包括自2015年以来至少有1项类似业绩,每增加1项,得1分,最多得5分;自2015年以来受到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项目,每项得1分,最多得4分。
对企业认证与荣誉的评分包括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企业自2015年以来被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没有不得分;企业自2015年以来获副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每项得1分,最高得3分;没有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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