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10月9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8日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注册建造师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本省和未注册在本省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重点评价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等岗位人员参与项目建设的情况。
(二)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应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
(四)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基本信息分(25分)、良好信息加分(15分)和不良信息扣分(6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五)基本信息分包含执业等级分和工程业绩分两部分组成(附件1),满分25分。
执业等级分按照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录入的信息评分。
工程业绩分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且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为准,按参与不同规模的已完工程项目评分,满分15分。未注册在本省的注册建造师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产生的工程业绩。
2024年1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仅采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2024年1月1日起开工的项目,采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的业绩,且须满足在“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中担任该项目岗位的出勤天数大于项目工期的60%。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70%计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工程业绩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50%计取。
(六)良好信息加分,对照《注册建造师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2)评分,最高15分。
良好信息须匹配工程项目的,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为准(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除外)。2024年1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仅计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良好信息加分;2024年1月1日起开工的项目,计取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的良好信息加分,且须满足在“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中担任该项目岗位的出勤天数大于项目工期的60%。项目技术负责人良好信息加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70%计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良好信息加分按照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得分的50%计取。
同一注册建造师参与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照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做累计加分。
(七)不良信息扣分,根据注册建造师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注册建造师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3)扣分,初始分最高60分,分固定初始分(40分)和浮动初始分两个部分。
注册建造师对本人基本信息、执业行业、受聘同一个单位和近3年实名制考勤信息等作出真实性承诺,得固定初始分40分,否则不得分。
注册建造师浮动初始分根据近1年(250个工作日)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当前受聘企业项目现场出勤情况按照计算确定,取两者中较大值。其中,Di为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岗位i上出勤天数;Hi为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岗位i上出勤小时数;每天按照8小时工作制计算,出现加班等情况每天最高出勤16小时,不足1小时的以1小时计;Gi为岗位系数,根据注册建造师在项目现场不同的岗位取值,其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Gi=1,项目技术负责人Gi=0.7,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Gi=0.5,其他岗位Gi=0.4。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浮动初始分最高20分,项目技术负责人最高14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最高10分,其他岗位最高8分。浮动初始分最高分对应岗位为注册建造师近1年(250个工作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当前受聘企业施工项目现场担任的最高级别岗位。
同一注册建造师的同一行为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做累计扣分。
(八)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注册建造师包括基本信息)、近3年注册转移情况、近1年项目现场考勤记录、在建工程剩余工期、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日信用综合评价报告及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注册建造师信用分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采集和异议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十)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工程业绩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竣工时间为准。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现场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非项目现场产生的良好和不良信息由人员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人员注册地不在本省的,由当前受聘企业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注册建造师项目现场出勤信息和岗位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上的数据为准。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注册建造师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评价成果应用
(十二)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实行差异化管理。
(十三)鼓励建设单位在全省信用管理应用中优选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等岗位人员。
五、监督管理
(十四)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评价实行个人承诺制,将接收社会公众监督。
(十五)信用管理应用将每月向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项目清单,以下情形将被列为推送项目:
1. 近一个月项目存在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
2.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带班生产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
3. 上月最后一日注册建造师现场不良行为综合扣分全省排名前5%的项目;
4. 近一年项目现场无不良行为扣分和检查记录的项目。
六、其他
(十六)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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