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评《PPP条例》建议:在条例名称中增加“试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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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条例名称中增加“试行”字样
一方面,PPP模式在我国被大规模采用的时间较短,PPP合作模式各方面的具体操作规则尚处于探索阶段,以“试行条例”方式命名,既能反映当前行政立法处于探索阶段,也为今后条例的修订预留空间。
另一方面,从多位权威专家对《PPP条例》发表的评价及修改建议来看,当前《PPP条例》与理想中的“PPP条例”尚存在一定差距。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研究员吴亚平认为,PPP立法属于PPP顶层制度建设的内容,既要着眼于推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法、规范操作,解决PPP项目操作中面临的现行其他法律法规不明确甚至冲突的问题,又要正面回应实践中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关注的共性问题,明确相关重大政策措施。他认为《PPP条例》与前述理想状态仍然存在差距,并提出12条建议。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研究中心主任李开孟指出,《PPP条例》在总体上与业界的预期仍然差距较大,例如《PPP条例》对PPP的定义并不准确,甚至可能存在错误。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副主任张胜也表示,《PPP条例》中某些条款“有些含糊和争议”。
我们赞同专家提出的该等意见,同样认为《PPP条例》并未达到业界对这部重要法规的预期,条例部分条款含糊、不准确、有争议,甚至存在错误。基于此,我们建议先以“试行条例”的形式制定本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通过全面修订的方式制定正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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