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管发〔2015〕3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3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申报资料内容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申报材料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营业收入证明材料三部分,每部分单独装订成册。为逐步实现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自2015年6月1日起,资质申请时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等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上填报,不需书面资料,其他书面申报资料不变。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申报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www.ccost.com)上填写完成相关信息上报后,直接打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即可。
(二)企业基本情况
1.申报材料目录;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
6.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材料;
7.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8.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9.股东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2.申报的造价工程师与造价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相应社保中心核对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
(三)企业营业收入材料(新申请不需提供)
1.申报材料目录;
2.企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的汇总情况;
3.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开具的营业收入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
5.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
1.资质申请须在完成书面材料的同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报;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中企业简介内容包括:企业简历、企业取得造价资质时间及其变更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及其拥有其他资质情况等;
3.企业营业执照的名称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4.自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即可,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5.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应有全体股东签字。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必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时间应是申报日期前3个月内的,并注明全体股东姓名及出资额;
6.资质证书要提供企业现行资质证书和原取得的资质证书或批准文件,如企业涉及分立、合并、变更等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涉及的资质证书或批准文件;
7.申报的造价工程师与造价员年龄不超过60岁,出资人除外;
8.申报的造价工程师与造价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应提供本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由社保中心核对并盖章认可的企业申报资质日期前3个月内的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应包括人员名单、缴费基数、个人社保号(代码)等);
9.企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汇总情况的内容包括: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一览表(与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应)和与项目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收入一览表,企业营业收入及交纳营业税金额一栏表等。申请甲级资质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必须是连续36个月内,且截止日期距申报日期不能超过6个月;
10.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应每年按月份的顺序装订。税票或银行缴税凭证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计税金额、税率、纳税所属时期等信息,缴税科目应为营业税。减免税企业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减免税的证明材料和完税证明。企业开具的营业发票及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附后。
11.财务审计报告应符合示范文本的要求,在相关的报表附注中,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专项收入的内容。
三、初审工作和核查要求
企业申请晋升甲级(或延续)资质资料和企业信息采集表直接报送我厅资质受理机构,我厅将依据网上申报的人员资料和其他书面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我厅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资料、核查情况表及企业信息采集表一并报部审查。
企业申请乙级(暂定级)资质,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股东中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专职专业人员社保及办公场所、企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及其营业收入情况等由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核实(核实部门对核实结果负责),并将核实意见与申请资料一并上报省厅,由我厅审核后对外公告。
四、其他要求
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企业相关资料,否则,对取得资质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又未及时调整,且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实时监管。我厅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下一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 上一篇: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新政出台明...
同类文章排行
- 广西: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 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广州市住建局:广州市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场检验参考指南
-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房产测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
- 西安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