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行为,提升招标代理市场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关于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陕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07]207号)、以及《汉中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汉发改投资[2012]6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从事水利、交通、房屋建筑及市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企业注册地在汉中市域外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市承接代理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后方可在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部颁发的甲级招标代理资质,特殊情况下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对乙级招标代理企业进行单项备案;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须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三)在我市设有分公司,分公司必须有固定营业场所,一个代理机构原则上只能在我市设立一家分公司。
(四)在我市有常驻负责人,驻汉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拟在汉中分公司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少于1名;承揽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应至少有一名水利造价师。从业人员需提供本公司近两年度内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五)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提供《陕西省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陕登记证书》;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资质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第五条 成立汉中市国有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经备案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进入名录库,各县区不得再另设名录库。
第六条 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招标代理机构本年度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清出名录库。
第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下简称国有投资项目),依法必须进入汉中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从交易中心名录库中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国有投资项目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程序:
1、招标人在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发布公告,公告应说明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内容、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招标人的联系方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地企业在汉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随机抽取会议的相关要求等,抽取时间距公告发布时间至少三个工作日。
2、在公告发布的抽取时间前,拟参与随机抽取的名录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3、随机抽取会议由招标人主持,招标人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负责监督,邀请所有提出随机抽取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
4、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递交申请的顺序抽取号码,抽到的号码即招标代理机构编号,招标人当场宣布招标代理机构编号。
5、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三名候选人,招标人与抽取的三名候选人就招标代理合同进行谈判;承诺履行招标人合同条件的候选人超过一家时,招标人通过二次随机抽取确定其中的一家为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6、若招标人发布随机抽取公告后,符合招标项目代理资质条件且提出书面抽取申请的企业仅有一家的,招标人可直接确定其为本项目代理招标机构;若无企业提出书面抽取申请或提出申请的均不符合本项目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可直接指定一家符合本项目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最高限价、评标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二)拟定招标实施方案;
(三)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协助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限公有制投资项目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到交易中心预约资格预审场地,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的纪检人员监督资格审查过程;
(五)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六)协助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并报造价管理部门审核;
(七)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协助招标人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事宜;
(十)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事宜;
(十一)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作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两种处理方式,由市招标办具体负责记分或作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良行为记录方式:代理机构有一项不良行为记录的,停业整改3至6个月,在整改期间暂停招投标代理业务;连续12个月内被暂停3次(含3次)的,可暂停其12个月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清出汉中市场不得在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二)记分方式:对代理机构记分满30分的,暂停招投标代理业务3个月;
(三)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情况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评优评先的依据;
(四)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考核情况以年度为单位累计,年终清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一次不良行为记录。
(一)超越资质代理或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或者非法转让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
(五)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的;
(六)协助招标人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在评标过程中泄露评标人员名单或评标情况的;
(八)对招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或编制的招标文件、最高限价严重失实的;
(九)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记分处理:
(一)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合同或未按规定报备代理合同的,每次记3分;
(二)代理机构实际从业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相符的,发现一次记1分;
(三)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相关资料、文件的备案手续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批文不相符的,每次记2分;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在交易中心受理投标报名,或在报名过程中,从业人员未佩证上岗或迟到、早退的,每发现一次记1分,擅自离岗的记3分;
(五)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每次记5分;
(六)在交易中心场外组织进行资格预审,或未按规定协助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每次记5分;
(七)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两日内未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的,每次记2分;
(八)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每次记3分;
(九)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有明显差错的,每发现一处记0.5分;
(十)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少于五日或接受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少于5日的,每次记3分;
(十一)约定开、评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少于二十日的,每次记5分;
(十二)招标项目进入招标实施程序后,非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变更条件或取消公告的,每次记3分;
(十三)最高限价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潜在投标人的,每次记4分;
(十四)招标文件补遗、答疑或变更开标时间等书面通知未送达投标人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十五)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少算或高估冒算超过5%的,每项次记5分;
(十六)自中标通知书备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不报送招投标项目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完备的,每项次记3分;
(十七)因开标准备不充分、业务不熟悉,或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造成开评标工作不顺利的,记2分,造成招标失败的,每次记5分;
(十八)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每发现一次记1分;
(十九)在代理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招标人或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的,每次记3分;
(二十)阻碍或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每次记5分;
(二十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因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原因引起投诉的,每次记5分;
(二十二)不按要求参加会议、学习和培训,每缺一人次记1分;
(二十三)招标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招标代理业务水平差,对招标代理工作每记一次差评的记3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人员等当事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事前报告并得到及时制止的,每次奖励10分,该分数可以折抵记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3月1日之日起施行。
附件:《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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